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智傳
- 相對人
-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力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盟公司)為聲請人所管理之百年大鎮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迄今之管理費,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催繳管理費,然東盟公司現營業地不明,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簡力謙所提供之地址亦非該公司營業地址,致聲請人上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東盟公司營業地及相對人簡力謙住居所地不明,無法郵遞意思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公司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查相對人簡力謙現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東盟公司亦未在其設址地即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 段58號營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 年11月4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57734號函為憑,足見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