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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45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嘉芬

聲請人
歐付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柏齡為公示送達事件,查有下開應補正之事項,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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