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德和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英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茂男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