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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勞調字第26號

返還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調字第26號

聲請人
張達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因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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