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517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揚
- 被告
- 見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籃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受僱人廖建安(起訴前已死亡,原告已撤回該部分起訴)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11時01分許,駕駛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 段141 巷天母公園站牌時,因起駛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致與停放於停車格內由訴外人黃宣旻所有,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1,295元(工資:5,805 元,零件:5,490 元),其損害肇因於廖建安之過失行為,而被告為侵權行為人廖建安之僱用人,且廖建安駕駛被告所有之車輛執行職務,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被告應與廖建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91 之2 條前段、第196 條、第188 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1,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行照、駕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其受僱人廖建安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1,295元,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5,805元、零件部分為5,49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107年2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8年4月8日,應折舊1年2個月,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費用為3,251元(計算式如附表),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9,056元(3,251+5,805=9,056)。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9,056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490×0.369=2,02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490-2,026=3,464 第2年折舊值 3,464×0.369×(2/12)=2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64-213=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