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5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5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紫妤間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