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耀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晋盛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