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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原告
陳晋盛
被告
方耀慶
被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及理由要領五、最後一行「應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應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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