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 原告
- 陳晋盛
- 被告
- 方耀慶
- 被告
-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廖柏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朝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及理由要領五、最後一行「應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應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