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65號原 告 陳晋盛 被 告 方耀慶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及理由要領五、最後一行「應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應由被告裕豐環球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