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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聲請人
高心翎
相對人
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就押租金之返還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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