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高心翎 相 對 人 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就押租金之返還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