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265號
- 聲請人
- 高心翎
- 相對人
- 丰鼎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就押租金之返還並未定有債務履行地,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