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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60號

聲請人
鑫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富
相對人
成鼎電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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