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鑫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富
- 相對人
- 成鼎電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設地址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