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25號
- 聲請人
-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啟松
- 相對人
- 精準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海外國際地產物業廣宣合作契約書第5 條第4 款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服務費。惟查,依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約書如需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