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925號聲 請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相 對 人 精準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海外國際地產物業廣宣合作契約書第5 條第4 款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服務費。惟查,依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約書如需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仕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