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374號
- 聲請人
- 劉品婕
- 相對人
- 拓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