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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78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賴建利
相對人
即被告
百事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坤炳

      胥崇仁

      劉興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即被告之主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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