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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8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896號

聲請人
魏榮治
相對人
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苗栗縣,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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