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1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918號

原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告
美奇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公司簽立之宅配服務合約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運費,因兩造間上開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