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13號原 告 陳琬婷即凡人制作室內裝修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之睎、蔡尚巖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3037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