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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 上訴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41號上 訴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訴訟代理人 許展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廖富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776 元(217,600+6,176+156,000=379,77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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