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16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聖雯 吳冠瑩 被 告 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世界夢公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所背書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2,835,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屢經催索,未予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3紙、退票理 由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9,116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