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8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陳慕勤
- 被告
- 千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永豐商業銀行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14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