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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5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58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簡廷益
被告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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