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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訴訟代理人
霍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柏睿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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