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祖業
- 訴訟代理人
- 霍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柏睿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