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勇 被 告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聰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5日向原告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郵政機關乃將裁定寄存於水碓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原告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之事實,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該寄存送達已於108 年10月2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