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給付搬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原告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富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被告
藝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淳富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為本院所准,爰依首揭規定,特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