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16號
- 原告
- 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淳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典胤
- 訴訟代理人
- 洪宗巖
- 被告
- 藝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怡芳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淳富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佐,為本院所准,爰依首揭規定,特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