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門阜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立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玥風股份有限公司、簡思涵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