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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唐朝信即二傻車坊汽車商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聯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罡
訴訟代理人
陳聖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5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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