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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原告
慧心有限公司WISDON HEART CORP.
法定代理人
丁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558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7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1.165元折算為新臺幣48萬5551元(計算式:15580 ×31.165=485551,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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