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 原告
- 慧心有限公司WISDON HEART CORP.
- 法定代理人
- 丁嘉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5580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7 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31.165元折算為新臺幣48萬5551元(計算式:15580 ×31.165=485551,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