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 原告
- 慧心有限公司WISDOM HEART CORP.
- 法定代理人
- 丁嘉宏
- 被告
-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曾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79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