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 原告
- 錡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 原告
- 葉苗褔
- 被告
- 邱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惠君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