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98號原 告 錡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原 告 葉苗褔 被 告 邱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惠君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