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208號原 告 時影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荣樹 訴訟代理人 王嘉安 被 告 許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專案合約第11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競選宜蘭縣議員時,委託原告拍攝數支影片,兩造於107年10月9日簽訂專案合約(下稱系爭前契約),約定製作3 部宣傳影片做為選舉宣傳之用,價金新臺幣(下同)13萬元,被告於107年11月3日在拍攝現場已先給付現金3 萬元,原告於收取訂金後遂立即進行後續拍攝工作。後於107年10月9日被告因為選舉政見發表所需,再度委託原告拍攝另一部影片,兩造並於107年11月5日簽訂專案合約(下稱系爭後契約),約定價金12萬元,因當時選情緊張被告希望可以盡快拍攝,並口頭保證會付清款項,原告因而沒有收取訂金直接進行拍攝。嗣原告陸續進行拍攝工作,系爭前契約於107 年11月10日向被告表示已經準備結案,被告表示他會處理,系爭後契約則於107 年11月18日完成影片製作並交付檔案予被告,再以LINE向被告表示檔案已經上傳請被告確認,被告亦表示知道了等語,又被告早已將原告所完成的作品放置於其臉書社群中,可見原告確實已履約完成,然被告遲未給付上開約定之金額共22萬元,屢催無果,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專案合約、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0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32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