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 原告
- 伽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鋒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04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