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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63號

原告
伽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鋒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04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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