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
- 原告
-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正鈺律師
- 被告
- 東方天赫娛樂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據兩造簽訂之委託合約書約定:「本合約之適用及因本合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現行有效法令為準據法,並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此有上開委託合約書附卷可參,兩造就本件合意管轄之法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