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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

原告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被告
東方天赫娛樂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據兩造簽訂之委託合約書約定:「本合約之適用及因本合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現行有效法令為準據法,並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此有上開委託合約書附卷可參,兩造就本件合意管轄之法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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