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7號原 告 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正鈺律師 被 告 東方天赫娛樂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查,據兩造簽訂之委託合約書約定:「本合約之適用及因本合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現行有效法令為準據法,並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此有上開委託合約書附卷可參,兩造就本件合意管轄之法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