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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莊明達
  •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徐夏勇

  • 原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原   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被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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