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 原告
-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憶菁
- 訴訟代理人
- 呂泰和
- 被告
-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夏勇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