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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原告
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被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夏勇
訴訟代理人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翔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翔賀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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