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原 告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開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相關購買憑證及讓渡證明等資料,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