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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85號

原告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開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相關購買憑證及讓渡證明等資料,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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