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08號
- 原告
- 林春城
- 被告
- 樂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地設桃園市桃園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本件支票票據付款地在桃園市(聯邦商業銀行北桃源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