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 原告
- 華雄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宏(更名前:林家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6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宏(更名前:林家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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