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706號 原 告 陳彩雲 訴訟代理人 潘慧芩 被 告 黃成綱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臺北市○○區○○路0 巷0 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因被告所有臺北市○○區○○路0 巷0 號2 樓房屋(下稱被告房屋)地板漏水,而導致系爭房屋二間浴室內天花板上的水泥掉塌鋼筋外露,打破其中一間的流理臺及馬桶堵塞,平面天花板及天花板鐵條損壞,系爭房屋另一間浴室5 天後亦滴水,也有水泥掉塌鋼筋外露,經估價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之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原告105,000 元。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如下: ㈠系爭房屋天花板掉落,並非漏水造成,而是四樓住戶曾進行裝修,裝修期間鑽洞機具震動不斷,當時掉落時原告有先去找四樓,四樓的施工人員說是房屋老舊所造成,關於浴室漏水的問題,107 年9 月第一次調解後,被告與原告前往系爭房屋查看,當下並沒有滴水,之後返回被告房屋浴室往地面淋水約5 、6 分鐘,過約數小時去查看是否因此而造成原告系爭房屋浴室的漏水,結果並沒有漏水的情況。 ㈡臺北市○○區○○路0 巷0 號建物每戶皆有兩間浴室,一間為主臥室內的「主臥浴室」,另一間為主臥外的「客臥浴室」,107 年7 月間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天花板坍塌掉落,該間「主臥浴室」自水泥掉落前至今均無發生過漏水情形,108 年9 月29日被告與原告之兒女以封住下水孔積水方式共同測試被告房屋「主臥浴室」地板有無漏水,經測試三個半小時後檢查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天花板,均無漏水情形。 ㈢108 年10月20日被告與原告之兒女共同檢測時,原告系爭房屋「客臥浴室」天花板亦無漏水情形,108 年8 月20日鈞院於現場進行會勘時,原告亦說明此處坍塌是10多年前就發生的,非漏水所造成。 ㈣綜上,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天花板掉落原因,應非被告地板漏水而造成,且「客臥浴室」滴水時間也極為短暫,雖勘察時已無漏水,被告也儘速積極修補,至今皆未再有漏水情事,原告向被告請求系爭房屋漏水修復賠償之訴,實無理由。 ㈤原告系爭房屋天花板坍塌損壞僅為一間「主臥浴室」,損壞項目為浴室輕鋼架斷裂、馬桶蓋刮傷、天花板水泥剝落等三項,而原告卻要求被告修繕兩間浴室,實無道理。再者,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品項大多非復原修繕所需項目,且於原告實際損壞之品項不符,各類估價金額更是高於行情甚多,被告認為原告系爭房屋僅「主臥浴室」天花板水泥坍塌造成輕鋼架損壞但崁燈毫無損壞,且輕鋼架塑膠天花板每坪連工帶料僅2,800 元,而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破裂的面盆,含水龍頭及安裝僅須4,800 元,另被告108 年10月20日至系爭房屋放水測試時檢視原告「主臥浴室」馬桶損壞情形,僅馬桶坐墊有刮傷,水箱蓋並無損壞,馬桶坐墊售價金額經查詢為145 元,上開實際損壞之物品金額皆已含安裝工資(除馬桶坐墊外),故原告另外請求裝配工資12,000元,實無需求,又原告請求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粉光加強部分,因原告自述系爭房屋「客臥浴室」的天花板坍塌在10幾年前既已發生,其向被告求償實無理由,而系爭房屋「主臥浴室」之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粉光加強工程經被告詢價則為一間7,000 元,至於防水結構加強不銹鋼板封頂及防水處理環氧樹酯高壓封頂等兩項工程,並非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復原所必須之項目,乃原告為加強自家天花板結構所需之施工費用,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費用,而非任意浮濫估列。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照片等件為證,然經本院至現場履勘,發現原告系爭房屋:1.一樓客廳浴室平頂水泥掉落,鋼筋裸露、銹蝕,平頂多處裂痕,目前沒有看到漏水,但有潮溼現象;另原告稱水泥塊10幾年前就掉落。2.主臥室浴室有水泥塊掉落,鋼筋銹蝕現象嚴重,掉落位置與隔壁客廳浴室相連,沒有滲、漏水現象,原告稱水泥塊是去年7 月掉落等情,此有108 年8 月2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證;且被告分別於108 年9 月29日及108 年10月20日與原告以封住下水孔積水方式共同測試,並檢查原告系爭房屋之「主臥浴室」及「客臥浴室」天花板,均無漏水之情形。原告迄今並不爭執系爭房屋已無漏水現象,且本院實際勘驗現場時亦未發現滲漏水現象,因此,原告既不能舉證其所有系爭房屋之「主臥浴室」及「客臥浴室」天花板上的水泥掉塌鋼筋外露等情形確為被告房屋有漏水所致,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之漏水予以修復,舉證不足,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天花板上之水泥掉塌鋼筋外露,打破流理臺及馬桶堵塞,天花板鐵條損壞,系爭房屋「客臥浴室」5 天後亦滴水,也有水泥掉塌鋼筋外露,經估價需支出修復費用105,000 元之事實,雖經其提出照片及翔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估價/ 請款單為證,然為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應否准許,分述如下: 1.原告請求2 間浴室輕鋼架10,000元及2 只崁燈1,100 元部分:因原告於本院至系爭房屋履勘時,自陳「客臥浴室」之水泥塊10幾年就掉落並造成損害,被告以此部分已逾請求期限並主張時效抗辯,故此部分請求無理由;另崁燈部分被告否認有損害,原告亦未提出證明,是此部分亦無理由。又被告提出之價目表,輕鋼架天花板1 坪連工帶料2,800 元,故原告請求系爭房屋「主臥浴室」輕鋼架天花板應以2,800 元為適當,其餘「客臥浴室」輕鋼架及2 只崁燈之請求乃無理由。 2.原告請求1套面盆11,900元、1只馬桶蓋/水箱蓋3,000元及1 式裝配工資12,000元部分: 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之面盆及馬桶蓋確實因本件天花板水泥掉落而受有損壞,惟水箱蓋並無損壞,依據被告提出之面盆(含水龍頭及安裝)及馬桶坐墊價格圖,故原告請求系爭房屋「主臥浴室」之面盆及馬桶坐墊應分別以4,800元 、145 元為適當,且上開被告提出之輕鋼架天花板及面盆之安裝均已包含安裝工資,故原告有關水箱蓋及裝配工資之請求實無理由。 3.原告請求2 間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粉光加強工程20,000元、2 間防水結構加強不銹鋼板封頂29,000元及2 間防水處理環氧樹酯高壓封頂18,000元部分: 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及「客臥浴室」之天花板為被告之地板,故有關2間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粉光加強工程之費用 係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被告雖抗辯其詢價為1 間7,000 元,與原告估價1 間10,000元,價差3,000 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審酌系爭天花板受損情狀,認以1 間9000元為當,故原告請求2 間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粉光加強工程18,000元之二分之一即9,000 元部分,為有理由。至於原告請求2 間防水結構加強不銹鋼板封頂29,000元及2 間防水處理環氧樹酯高壓封頂18,000元部分,因此兩項工程乃原告為加強系爭房屋「主臥浴室」及「客臥浴室」天花板之防水結構及防水處理所需支出之費用,並非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 4.綜上,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6,745元【計算式:2,800+4,800+145+(18,000/2)=16,745 】。 四、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7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0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