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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原告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被告
小城故事餐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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