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 原告
-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憶菁
- 被告
- 小城故事餐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