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星機車行即陳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