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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李建忠

  • 原告
    張森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星機車行即陳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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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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