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 原告
-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漣
上列原告與被告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范維傑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33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