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74號
- 原告
- 醫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漣
- 被告
- 飯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范維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