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杜亭萱
- 即原告
- 相對人
-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德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士勞簡字第6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1,770 元(詳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31 元(1,770 ×3/10=531),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770 元合 計 1,77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