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士林簡易庭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莊明達

  • 當事人
    宋玉良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士簡調字第1153號原   告 宋玉良 被   告 民主帝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經查,被告營業所在地位於基隆市,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高郁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年度士簡調字第11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