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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99號

聲請人
合銘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多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梁弘昇、國冠水產間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國冠水產」、「國洋海鮮水產」正確之組織型態、營業所地址、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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