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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王如玉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51號原   告 王如玉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被告欄記載有「東南旅行社黃正一董事長」部分,係提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抑或該公司董事長黃正一個人,尚屬不明,應予補正,另被告陳慶源、林芷愉部分,未記載其等住所地,致無法送達文書;另起訴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起訴補正狀1 份補正上開起訴必要記載事項,並提出被告(個人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法人則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到院,併提出旅遊契約影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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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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