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福
- 代理人
- 黃志樑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豫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