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0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代 理 人 黃志樑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豫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