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福
- 相對人
- 巨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