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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聲請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相對人
巨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峻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事件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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