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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0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進富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3,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之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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