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03號
- 聲請人
-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進富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或裁判費3,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及第405 條第2 項)。
三、宜載明聲請人之聯絡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