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97號聲 請 人 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相 對 人 宥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敬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憑(支付命令卷頁6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 24巷工地,依同法第15條第1 項,亦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經法院調解事件),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