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729號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貴足 相 對 人 黃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茲查,原告請求所據之租賃契約書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附卷可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