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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0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00號

聲請人
又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進富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張進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與補陳狀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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